3d打印中cad文件的定性与复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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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 打印这项新兴技术可能对现有著作权制度产生巨大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作品类型、复制概念、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等方面。本文采取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对3d打印中作品定性、复制的问题进行从微观到宏观的研究。依其技术原理可得,3d打印可分为输入和输出两个环节。输入环节包含通过cad软件建模并编译为stl格式可执行打印文件,输出环节则是打印设备根据stl文件截面信息产出打印物的过程。而前后环节的连接轴承便是至关重要的cad文件。 在输入环节中,根据建模方式可以将cad文件的生成分为通过cad独立设计建模,通过cad按照图纸建模、通过扫描建模。其中,只有第一种生成方式是原始获得,其cad文件满足客观性、可复制性、独创性三个要件,具备符合可版权性的可能。可版权性限制为任何仅仅因实用功能而存在的数字模型并不能构成作品。 关于cad文件的作品类型,学界的意见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程序、图形作品、美术作品、模型作品等作品类别上。要区分图形作品还是模型作品的前提是界定立体。笔者采视觉标准——立体的设计不能仅体现单一视角,还要具备可旋转的功能。此为本文一大创新点,解决了在异种复制尚未得到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将以cad文件打印实物的行为推向没有认定争议的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因此,展现数字模型的cad文件与模型作品更为近似,不应认为是图形作品。但模型作品的法律定义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幸而立法机关已注意到该问题,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已改为立体作品。但在现有著作权法律体系下,可暂时采取美术作品+模型作品的思路对cad文件及其打印物进行规制。 在输出环节中,3d打印作为机械性的增材制造过程符合作品内容的再现性、作品表达形式的重复性、作品复制行为的非创造性三个特点,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虽然司法实践中已承认从平面到立体的异种复制,但法律明文并未规定,故3d打印的出现使得狭义的复制亟需扩展至异种复制。至于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在法律认定上并无争议,只是3d打印技术的推广可能会诱发利用3d扫描仪进行反向工程这种形式的侵权。 基于以上微观角度的分析可得,cad文件及其打印物在技术发展的支撑下可迅速传播。在网络环境中,用户上传的cad文件、未经许可擅自下载或打印他人数字模型可能构成侵权,利用技术措施手段可控制作品非法传播,大大减少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打印物的私人复制问题中,3d打印技术会催生大量分散的私人复制,其叠加累积后的效果不可避免地触及到了原本享有垄断利益的著作权人。因此,笔者认为可运用三步检验法,对其不合理地损害的理解借鉴美国合理性判断标准中所考虑的四个因素:使用目的和性质、作品性质、使用数量及其在作品整体中所占比例、使用结果对作品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

Name in long format: 3d打印中cad文件的定性与复制问题研究
ISBN-10: 0194524736
ISBN-13: 9780194524735
Book pages: 13
Book language: en
Publisher: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